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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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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制订)

洪辰 发表于 2022-7-28 00:00:00 浏览:  3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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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三条重大信息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发生或将要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包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或单位,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对重大信息知情的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
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重大信息范围
第八条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信息事项时,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八条(一)所列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虽未达到上款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
(五)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所有财务资助事项。
(六)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赠与或受赠事项。
(七)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
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若公司披露年度或半年度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年度或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差异达到20%、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等情形时,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八)出现下列其他重大信息事项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15、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6、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1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8、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9、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20、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1、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22、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2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6、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7、实施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28、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吸收合并、分拆上市、股权激励或员工持
股计划等;
2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3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至证券事务办公室。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各方基本情况,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批文、法院判决、处罚决定书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当日,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持续跟踪所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或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协议或
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关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获批或否决的相关情况;
(三)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相互推诿。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室、下属公司发
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列重大信息事项时,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信息发生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按要求按时报送至证券事务办公室,积极配合证券事务办公室完成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
为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即信息报告义务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督促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将追究第一
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原《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通报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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