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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8月1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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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8月1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卫星gupiao1602 发表于 2022-8-2 00:00:00 浏览:  3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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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年8月1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1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登记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
2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3的,其所得收益将被公司收回,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4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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