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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从科技:云从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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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从科技:云从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zjx 发表于 2022-7-22 00:00:00 浏览:  2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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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董事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1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述人数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2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办法相同。
3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自确定提名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4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
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更换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规定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
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5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
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除行使《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行使如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6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前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7方案,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
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
8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
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条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9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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