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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振华重工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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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振华重工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8-5 00:00:00 浏览:  4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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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0证券简称:振华重工公告编号:2022-021
900947 |振华 B 股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747 美元*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8/10-2022/8/11
2022/8/11
B股2022/8/152022/8/102022/8/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7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683535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3417675.05元(含税)。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8/10-2022/8/11
2022/8/11
B股2022/8/152022/8/102022/8/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3.1.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1.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1.3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3.1.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元(含税)。
3.2 B 股股东现金红利发放
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按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即 2022 年 6 月
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6930)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747美元(含税)。
3.2.1.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
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现金红利税率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6723美元。
3.2.2.对于 B 股境内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47美元(含税)。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2.3.对于 B 股账户境外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金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747美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390727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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