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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升:独立董事、监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二次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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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升:独立董事、监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二次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金元宝 发表于 2022-7-27 00:00:00 浏览:  2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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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年报二次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27号)所涉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针对公司2021年年报二次问询函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执行了以
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董监高信息及关联方信息,并根据公开渠道查询
确认问询函中所述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查阅了公司二期项目签署的合同、协议、付款的银行回单及发票,确认
项目及费用的真实性,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3、查阅了问询函中所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报告,确认项目进展及决策的合理性;
4、查阅项目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审议程序及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过上述核查程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认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未发现二期项目施工方与公司及历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公司存在以预付款形式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实施年报问询函所述项目的具体情况真实有效,对项目所作出的决策属于合理范围;所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终止收购创新云海股权及二期项目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发表核查意见。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明明、孙春红、边泓、刘京建
监事:邓杰、郭利、王学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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