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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安矿业”)提供委托贷款,是用于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义安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控制委托贷款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委托贷款事项。>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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