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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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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tock 发表于 2022-7-22 00:00:00 浏览:  1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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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证券简称:辰安科技公告编号:2022-057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22日(周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22日(周五)。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2年7月22日(周五)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2年7月22日(周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袁宏永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
代表股份98693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861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4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54832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99%。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25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3%。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郑家升先生、范维澄先生、李陇清先生、
邢晓瑞女士、雷勇先生、薛海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郑家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21489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45940股。
表决结果:郑家升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范维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2股。
表决结果:范维澄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选举李陇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1股。
表决结果:李陇清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邢晓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21489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45941股。
表决结果:邢晓瑞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雷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21489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45942股。
表决结果:雷勇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薛海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1股。
表决结果:薛海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于梅女士、卢远瞩先生、尹月女士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于梅女士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卢远瞩先
生、尹月女士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于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1股。
表决结果:于梅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卢远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5股。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0股。
表决结果:卢远瞩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尹月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1股。
表决结果:尹月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闫玉华先生、赵俊红女士、吕游先生、闫
铄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闫玉华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1股。
表决结果:闫玉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赵俊红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1股。
表决结果:赵俊红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3选举吕游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1股。
表决结果:吕游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4选举闫铄竹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9817989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0941股。
表决结果:闫铄竹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98556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609%;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87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6304%;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556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609%;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87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6304%;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556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609%;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87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6304%;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556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609%;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87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6304%;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诚、薛晓雯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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