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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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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沐晴 发表于 2022-7-30 00:00:00 浏览:  2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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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阅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对截止2022年6月
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阅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对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担保的主要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担保截至2022年序担保合同签保证审议批准的实际发生逾期担担保对象债务担保类型6月30日的号署日期方式担保额度担保金额保金额期限担保余额
2021年02月1年流动资金连带
1恩华连锁3000.00500.000.000.00
26日借款担保责任
恩华进出2021年061年流动资金连带800.00
22000.000.000.00
口贸易月03日借款担保责任
合计----5000.001300.000.000.00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债务担保余额为0.00万元。
4、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金额为1300.00万元,全部为本公司于2021年度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延续到报告期内的金额。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00
1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00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0.97%;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30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25%,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逾期担保金额为0.00万元。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于2008年9月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该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将能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6、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文、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转让控股子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恒药业”)
13%股权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远恒药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公
司引进并留住经营管理人才,共同经营管理好远恒药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完成后,公司仍为远恒药业的控股股东,远恒药业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2(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广基印晓星陈国祥李玉兰
2022年7月2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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