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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志科技_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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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志科技_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stock 发表于 2022-8-3 00:00:00 浏览:  3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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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2〕020172号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请对以下事项予以落实:
1.截至2021年3月末,衡阳市国资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约7.6亿元,其中4.5亿元拟投入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如是,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发行人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问的要求,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如是,请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
1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
非公平竞争,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让渡商业机会情形等方面认定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8月3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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