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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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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失心疯 发表于 2022-7-28 00:00:00 浏览:  3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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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收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供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经验和资质,有利于保障和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邓延昌梁融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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