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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发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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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发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生活 发表于 2022-7-29 00:00:00 浏览:  2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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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二年七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1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13日、2022年7月26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7月28日下午15:00在北京景山酒店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粘建军先生担任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7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
2法律意见书
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27288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632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4名,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9378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3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股份14191098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193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1名,所持股份8178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7242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4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332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5%;反对4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27243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333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4%;反对4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刘云祥
经办律师:
薛祯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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