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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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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平淡 发表于 2022-7-15 00:00:00 浏览:  2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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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2.73元/股调整为2.716元/股。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1予数量。
三、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14日,向符合条件的52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651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国栋、韩德民、姚辉、商有光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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