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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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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浩瀚 发表于 2022-7-28 00:00:00 浏览:  3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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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通过对张海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
们认为张海先生具备履行副总裁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裁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张海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海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海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公司关联方为上述贷款申请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有利于公司筹措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李志东杨丽芳何青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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