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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桑达A: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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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桑达A: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广占云 发表于 2022-8-6 00:00:00 浏览:  4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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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2年8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所投资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所投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研究决定,以及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投资决策事项。
(一)股权投资是指股权形成或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投资,包括以货币资金或非
货币资产出资(含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出资),通过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实施的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进
行决策管理,以保障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
遵守国家以及境外法律、法规、国资委规章制度、《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
(二)战略引领
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三)能力匹配
投资规模与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与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
加强投资项目科学决策与论证、提高项目投资收益水平,规避相关业务风险。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程序及决策机构
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为公司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按
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受理、审核、评估、上报,从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跟踪与调整、验收与后评价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投资项目的预算及实施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根据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投资管理内容
(一)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
(三)投资方案制定、审核的组织和督促执行;
(四)法律风险评估;
(五)审计、纪检监督;(六)其他投资有关事项。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实施流程
第十条公司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
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内容: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投资资金来源;投资收益预测等。投资项目选择应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所属企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技术来源、发展前景、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应按照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逐步推进,对每
个项目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并履行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流程如下:
第一步投资立项公司及所投资企业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在投资机会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述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初步可行性。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投资必要性分析、投资框架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初步测算、风险分析等。
项目建议书完成后,连同支撑文件通过报送相关投资立项决策机构履行立项程序,形成立项会会议纪要。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投资项目立项通过后,深入进行投资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情况、风险等方面的研究与论证,对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并按照公司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流程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形成评审会纪要。
第三步内部投资决策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需制定详细的投资方案,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支撑文件一并报送桑达股份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形成审议会议纪要。
第四步内部决策完成后,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理层/党委会(前置审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前置审议)/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权限进
行投资决策,形成决策文件。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流程批准后,由公司
及各投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
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出投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呈报公司,并向决策机构报告。对于建设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及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及负责投资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
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公司及负责投资的责任部门应按季度对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第十六条监事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七条建立投资后评价管理机制,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项目成功率,确保实现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
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的投资项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本办法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办法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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