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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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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少 发表于 2022-7-30 00:00:00 浏览:  2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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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魏彦廷先生的相关教育背景、任职经历、职业能力等相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总经理人选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魏彦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张培平先生、赵小东先生、曾义先生、汤继顺先生、张龙勇先生、
郑德华先生、邓珍容女士、邓媛媛女士等简历及相关材料,被聘任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胜任能力,具备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学历、专业能力及工作经验等基础上进行的,且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同意,上述人选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聘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培平先生、赵小东先生、曾义先生、汤继顺先生、张龙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郑德华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聘任邓珍容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邓媛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的任期三年,与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张龙勇先生的简历及相关材料,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胜任能力,具备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周理江先生具备胜任证券事务代表岗位的职责要求,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龙勇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周理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朱晓刚、任治新、许兵伦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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