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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26证券简称:科前生物公告编号:2022-022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14元/股调整为13.8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14元/股调整为13.81元/股,并基于法规修订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1年8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二)2021年8月17日至8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个别员工提出问询,对此,公司监事会经了解后向上述人员进行了解释说明。公司内部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已无异议。
2021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8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罗飞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四)2021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9月3日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9月1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七)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3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一)调整授予价格
1、调整事由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于2022年5月25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确定以2022年5月30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需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
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
4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13.81元/股(13.81元/股=14元/股-0.19元/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13.81元/股(13.81元/股=14元/股-0.19元/股)。
(二)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期间有所变化,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归
属安排不得归属的期间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5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6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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