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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吴洪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叶勇先生
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林洋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石玉城、王朴、范其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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