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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科技_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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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科技_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2-8-10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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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6月
8-3-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节律师声明的事项............................................6
第二节正文.................................................8
第一部分《第一轮问询函》回复........................................8
一、《第一轮问询函》之“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8
一、《第一轮问询函》之“4.关于环评批复”................................12
第二部分补充一季报............................................1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5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5
四、发行人的设立.............................................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18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3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3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2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2
8-3-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二、结论意见.............................................33
第三节签署页...............................................34
附件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情况..................................35
8-3-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5月12日下发了《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92号)(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函》”),以及鉴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报告期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其中,本所律师
就《第一轮问询函》的回复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轮问询函》回复”
8-3-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部分,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正文“补充一季报”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
8-3-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
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若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
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3-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8-3-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正文
第一部分《第一轮问询函》回复
一、《第一轮问询函》之“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45000.00万元,用于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化学品及单体项目)、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以下简称分离膜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医
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理项目)、信
息化升级及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数字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其中前 3 个为 IPO 募投未募足资金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各募投项目涉及的具体产品、相关技术或具体建设内容,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在品种、性能、技术及应用领域的区别,相关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联系及差异;(2)结合市场容量、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市场占有率、现有及在建项目建设完成后产能
利用率情况、发行人主要客户情况、在手订单情况等方面,分析化学品及单体项目与分离膜项目新增产能能否消化;(3)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产品迭代或技
术发展方向等情况,分析研发中心项目开展相关领域研发的必要性;结合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土建及装修投入、设备购置及安装的情形,说明募集资金使用与研发活动的联系,是否符合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相关要求;(4)化学品及单体项目、分离膜项目以及研发中心项目的当前建造进度及后续建造、
投产计划,自筹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资金的情形;(5)污水处理项目已达成合作意向或签订协议的情况,所在园区建设及招商引资的最新进展,本次项目建设是否与园区建设、招商引资计划及未来预计排放量相匹配;应用发行人产品及核心技术的情况,是否符合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相关要求;(6)信息数字化建设项目中设备购置的具体内容及涉及的产品类别,结合对产品生产效率的提升作用等分析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问题(2)至(6)发表意见。
8-3-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对问询问题的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持有从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申请核对企业资质登记;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查询网站(http://219.142.101.72/showcorpinfo/showcorpinfo.aspx)、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58.21
3.147.230:7001/Jsjzyxyglpt/faces//public/default.jsp?menucode=01),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涉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项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持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资质。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相
关内容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企查查网站(http://www.qcc.com/),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8-3-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公司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经营范围
聚丙烯酰胺单体及聚合物的生产、加工、销售。液体水溶性聚合物和固体聚丙烯酰胺生产、加工、销售。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甲醇(副产)的生产、加工、销售。树脂材料、水处理材料的销售;
膜产品的销售;膜分离设备、环保设备、化工设备
的销售、化工副产盐(不得用于提炼盐)的生产、
1发行人-销售。蒸汽与电力的生产、销售;工业污水处理;
氢的生产、加工、销售。助剂研究及技术咨询;化工产品、工业助剂的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许可证经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自营及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膜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技术研发、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技术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膜分离设
备、环保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的技术开发、设计、生发行人全资子公
2富淼膜科技产、销售、安装、维护、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货
司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丙烯酰胺、呋喃树脂、固化剂、铸造涂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发行人全资子公3博亿化工的经营);一般化工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经营;自
司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环保
工程专业承包;承接、承建:市政给水、排水、污
水处理工程、工业废水处理、中水回用工程、水处
理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污水处理运营、河道、湖
泊等生态修复治理、农村连片治理工程项目设计、发行人全资子公
4金渠环保施工;环保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司
租赁、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污水处理材料与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软件运行维护服务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环保技术、化工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环保设备、水
处理设备、化工产品,并提供上述产品的上门安装、发行人全资子公
5聚微环保维护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设备、水处

理设备租赁;软件开发、销售、软件运行维护服务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丰阳水务发行人控股子公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水处理技术研发、技术
8-3-1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推广、技术转让;水处理系统安装;污水处理厂施工;水处理剂(除危化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上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未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的内容。
3、发行人已就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承诺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其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均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未持有任何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未来亦不会开展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相关业务;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投项目用地,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均为发行人自用,不会将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对外出租或出售,不会将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相关业务;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以任何形式用于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业务,亦不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规定;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
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
3、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查询网站(http://219.142.10
8-3-1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72/showcorpinfo/showcorpinfo.aspx)、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58.213.147.230:7001/Jsjzyxyglpt/faces//public/default.jsp?menucode=01),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4、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5、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企查查网站(http://www.qcc.com/),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就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的专项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持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资质,且经营范围中亦未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内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一、《第一轮问询函》之“4.关于环评批复”
根据申报材料,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批复尚未取得,且该项目所在飞翔医药产业园大区域的环评批复亦尚未完成。
请发行人说明:(1)项目所在飞翔医药产业园大区域的环评批复取得情况;
(2)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申请的具体进展及后续安排,预计取得时间,环评批复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对问询问题的回复:
(一)项目所在飞翔医药产业园大区域的环评批复取得情况
8-3-1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4月19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张环发[2022]39号),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所在飞翔医药产业园大区域的环评批复已取得。
(二)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申请的具体进展及后续安排,预计取得时间,环评批复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申请的具体进展及后续安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环评批复工作正处于积极推进办理中。其中,“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
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环评申请已获受理,“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撰写,正在与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作行政审批事前沟通,预计近期将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正式受理。
2、募投项目环评批复预计取得时间,环评批复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因此,发行人预计于2022年7月取得上述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取得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张环发[2022]39
8-3-1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号);
2、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层及募投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
3、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4、取得并查阅“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及“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取得并查阅“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环评申请的受理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所在飞翔医药产业园大区域的环评批复已取得。
2、“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4000方/天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零排放改扩建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申请正在进行中,预计环评批复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8-3-1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补充一季报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各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仍符合《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8-3-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
1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943831048.66%
2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108609778.89%
3苏州鸿程景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093994.02%
华泰证券资管-中信银行-华泰富淼科技家园1号
430550002.50%
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张家港以诺聚慧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7111112.22%
6南京欣和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6666672.18%
7泰和县翔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194101.98%
8泰和县瑞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719041.94%
9苏州瑞通龙熙新兴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2122221.81%
10天津福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172021.16%
合计9206220275.37%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2名,分别为飞翔
化工和瑞仕邦,其中飞翔化工持有发行人5943831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8.66%,瑞仕邦持有发行人1086097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89%。
8-3-1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飞翔化工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飞翔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
1施建刚25073003079.60%
2卢正祥300178379.53%
3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166375365.28%
4熊益新23333330.74%
5赵伟龙17155570.54%
6濮贤江16322230.52%
7庞国忠15066670.48%
8赵建良12555570.40%
9周汉明12555570.40%
10吴邦元7777770.25%
11李勇7777770.25%
12缪惠平7777770.25%
13卢正贤6111100.19%
14庞建清5901100.19%
15袁建东5555570.18%
16李伟5111100.16%
17钱勇5022230.16%
18丁文英5022230.16%
19雷雨电5000000.16%
20郭秀珍2511100.08%
21王德明2111100.07%
22徐静华1883330.06%
23江华1777770.06%
24卢羽1255570.04%
25邵萍1222230.04%
26张健1186500.04%
27施建芳1042100.03%
28鲁瑞华1042100.03%
29刘志勤897730.03%
30赵建方878900.03%
31盛伟666670.02%
32施仲锋665430.02%
33倪静娟665430.02%
34阚伟飞294430.01%
--合计315000000100%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
8-3-1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2022年3月31日,飞翔化工持有发行人5943831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8.66%,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施建刚直接持有飞翔化工
79.60%的股份,并通过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飞翔化工5.23%的股份,为飞翔化工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施建刚通过飞翔化工控制公司48.66%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以及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未设置质押。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聚丙
8-3-1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烯酰胺单体及聚合物的生产、加工、销售。液体水溶性聚合物和固体聚丙烯酰胺生产、加工、销售。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甲醇(副产)的生产、加工、销售。树脂材料、水处理材料的销售;膜产品的销售;膜分离设备、环保设备、化工设备的销售、化工副产盐(不得用于提炼盐)的生产、销售。蒸汽与电力的生产、销售;工业污水处理;氢的生产、加工、销售。助剂研究及技术咨询;化工产品、工业助剂的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许可证经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自营及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审计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一季度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功能性单体、水溶性高分子、水处理膜及膜应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针对集中区内企业提供能源外供,与上述经营范围相符。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范围已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子公司富淼膜科技及博亿化工新增取得2项资质证书,具体如下:
1、富淼膜科技
序证书编号/许可/备案
资质名称发证/备案单位取得时间有效期号批准文号范围江苏省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企 GR202132 厅、江苏省财政 2021.11.30-
1-2021.11.30
业证书011166厅、国家税务总局2024.11.29江苏省税务局
2、博亿化工
序证书编号/许可/备案
资质名称发证/备案单位取得时间有效期号批准文号范围
苏(F)危 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如东县行政审批2022.05.19-
1化经字范围:一2022.05.19
经营许可证局2025.05.18
(D) 般危化
8-3-1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0468号品:丙烯
酰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获得其主营业务所需的相关业务资质或许可。
(三)发行人的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2022年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经营业务。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一季度报告》及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功能性单体、水溶性高分子、水处理膜及膜应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针对集中区内企业提供能源外供,未超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3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07%、99.05%、99.04%和98.78%,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站(http://rmfygg.cour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存在持续经营的障碍。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3-2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详细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情况”。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2年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22年1-3月,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2年1-3月张家港市凯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相关服务22.77
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集中区管理费用6.29
张家港市飞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劳务54.39
合计83.46
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0.27%
2022年1-3月,发行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性质的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其它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2022年1-3月,发行人关联采购频次较多,但交易金额较小,关联采购总金额为83.46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0.27%,对发行人整体经营影响较小。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2年1-3月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外供0.22
张家港市凯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蒸汽、长江水2.49
8-3-2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张家港市华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能源外供5.82
电、蒸汽、长江水、离子
张家港东丘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10
水、水处理膜及膜应用
张家港市飞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长江水7.07
合计16.71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0.04%
2022年1-3月,发行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性质的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其它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2022年1-3月,发行人关联销售频次较多,但交易金额较小,关联销售总金额为16.7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04%,对发行人整体经营影响较小。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确认的租赁费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
2022年1-3月
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办公大楼18.38
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0.06%
2022年1-3月,发行人关联租赁的租赁价格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行人
关联方租赁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其它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租赁总金额为18.38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0.06%,对发行人整体经营影响较小。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报酬总额145.59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2年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22年1-3月,发行人不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8-3-2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名称关联方名称2022.3.31
张家港市华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24
张家港东丘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5
应收账款江苏特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60
张家港市凯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10
小计17.18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名称2022.3.31
张家港市飞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7.56
应付账款张家港市凤凰镇浦江模具厂3.92
小计61.48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发行人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了预计。发行人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认为:公司
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1395万元,主要是采购商品、接
受劳务、出售商品等,为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2022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的经营资质、位置条件和操作经验等原因,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健康开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整体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2年1-3月新增的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交易内容公允、合理;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发行人2022年1-3月的关联交易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同业竞争
8-3-2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营
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化工、环保相关领域的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
1飞翔化工股权投资、不动产租赁
2苏州飞翔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析检测(核磁检测)、房屋租赁等
3中科催化新技术(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综合分子筛催化剂医药中间体及试剂(麝香酮、合成高纯度卵
4苏州碳壹科技有限公司磷脂系列)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及技术转让医药中间体、化工中间体等的贸易(尚未经
5张家港保税区通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营)
研发、生产与销售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相关产
6中科(大连)快检科技有限公司

异丙醇、乙醇、醋酸异丙酯等加氢有机化学
7凯凌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
品及有机溶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氯代吡啶及衍生物(限26-二氯吡啶)、四
8盐城恒盛化工有限公司氧吡啶及副产品盐酸、15%氨水、72%硫酸、
8%次氯酸钠溶液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9中科不对称催化材料(大连)有限公司暂未实际经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营
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访谈,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主要应用领域、核心技术等与公司均不相同,上述企业的采购渠道、销售渠道亦与公司相互独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8-3-2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http://pss-system.cnipa.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16项授权专利,包括15项发明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如下:
(1)发明专利权取得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申请日期限方式一种固体有机脱水剂富淼原始
1 ZL202111326092.9 2021.11.10 20 年
及其制备方法科技取得一种高位阻系列阳离富淼原始
2 子固体型聚丙烯酰胺 ZL202111260426.7 2021.10.28 20 年
科技取得及其制备方法一种抗盐型压裂液增富淼原始
3 ZL202110284476.2 2021.03.17 20 年
稠剂及其制备方法科技取得一种抗高温抗盐型聚富淼原始
4 合物、其制备方法和 ZL202110284846.2 2021.03.17 20 年
科技取得应用一种预聚液的连续预富淼原始
5 处理装置、其预处理 ZL202011534189.4 2020.12.23 20 年
科技取得方法和应急处理方法一种生活用纸纸机用富淼原始
6 ZL202011515573.X 2020.12.21 20 年
粘缸剂及其制备方法科技取得一种高固含量的乳液富淼原始
7 型赤泥沉降絮凝剂及 ZL202011508101.1 2020.12.18 20 年
科技取得其制备方法一种带双粒径分布的富淼原始
8 反相乳液及其制备方 ZL202011483503.0 2020.12.16 20 年
科技取得法和用途一种阳离子聚合物及富淼原始
9 ZL202011480418.9 2020.12.15 20 年
其制备方法科技取得一种超高分子量的阴富淼原始
10 离子聚丙烯酰胺的制 ZL202011472013.0 2020.12.14 20 年
科技取得备方法一种高浓度聚丙烯酰富淼原始
11 ZL202011474508.7 2020.12.14 20 年
胺胶体的制备方法科技取得
8-3-2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种多元叔胺的合成富淼原始
12 ZL202011368069.1 2020.11.30 20 年
方法科技取得一种三甲基烯丙基氯富淼原始
13 ZL201911145897.6 2019.11.21 20 年
化铵的连续生产方法科技取得一种含烯丙基胺盐的富淼原始
14 ZL201910840580.8 2019.09.06 20 年
混合物的制备方法科技取得一种疏水缔合阴离子富淼原始
15 聚丙烯酰胺油包水乳 ZL201910835074.X 2019.09.05 20 年
科技取得液及其制备方法
(2)实用新型专利权取得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申请日期限方式一种具有提高能源利用博亿原始
1 率的蒸汽余热回收利用 ZL202120861270.7 2021.04.25 10 年
化工取得装置
(二)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租赁协议、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序号出租方承租方坐落租赁期限(平方米)
北京北控宏创富淼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2020.04.03-
1170.00
科技有限公司科技路甲1号11号楼603室2023.04.02索尔维(张家凤凰镇杨家桥村1幢研发大楼富淼2021.06.01-
2港)精细化工有中的南北向办公楼第一至第4559.85
科技2023.05.31限公司四层徐州中国矿业
富淼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2022.04.01-
3大学大学科技103.06
科技大厦634房间2023.03.31园有限公司
光机电(广州)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富淼2021.05.01-
4 科技研究院有 科学城科研路 3 号自编 A5 栋 150.11
科技2023.04.30限公司405房
富淼张家港市帝景豪园24幢12062022.06.01-
5周洲50.11
科技室2023.05.31
富淼飞翔公寓5#三单元407、409、2021.01.01-
6飞翔化工318.84
膜科技509(含阁楼)2023.12.31
富淼飞翔公寓5#一单元,5#三单元2021.05.01-
7飞翔化工1845.79
科技207、507,4#304、406、5022023.04.30
富淼飞翔公寓5#三单元208、307、2021.01.01-
8飞翔化工404.85
科技308、309、5082023.12.31
8-3-2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富淼2021.01.01-
9飞翔化工飞翔公寓2#一单元502、503218.40
科技2023.12.31
富淼2021.01.01-
10飞翔化工飞翔公寓2#一单元501140.75
科技2023.12.31
金渠2021.05.01-
11飞翔化工飞翔公寓5#301室1套间80.00
环保2023.04.30
富淼张家港市杨舍镇万达公寓汇2022.05.01-
12陈瑜37.90
科技 金商务中心 EF 幢 1713 室 2023.04.30
富淼张家港市杨舍镇汇金花园182021.11.01-
13骆爱春115.01
科技幢605室2022.10.31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性质和业务规模,重要合同指销售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单位:元序号签约主体合同对方合同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订日期
索尔维(张家港)
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电、蒸汽、按实际数量
1富淼科技精细化工有限公2017.05.19
及配套协议氢气等结算司
阿科玛(苏州)
电、蒸汽、按实际数量
2富淼科技高分子材料有限转让协议及配套协议2015.11.01
氢气等结算公司
8-3-2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方天普纤维素按实际数量
3富淼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蒸汽供应协议蒸汽2020.01.01
结算分公司通用条款
玖龙纸业(天津)助留助滤剂按实际数量
4 富淼科技 TJG-ND-PM-2104-46 2021.04.30
有限公司等结算
00009469
琥珀纸业有限责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助留助滤剂
5富淼科技13720000.002021.06.08
任公司 hpzygs-2021-059 等
2、采购合同
单位:元序号签约主体合同对方合同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订日期
富淼 无锡爱德旺斯科 RO1000 型
1涂布线设备购买合同12616000.002021.05.28
膜科技技有限公司涂布机国内采购框架协议常州市聚丰化工二甲胺水溶2富淼科技(合同编号:36000000.002021.12.16有限公司液(40%)FM-YL2022-003G)国内采购框架协议东营大地硅业有3富淼科技(合同编号:氯丙烯27000000.002021.12.16限公司FM-YL2022-006G)张家港保税区双国内采购框架协议4富淼科技祺国际贸易有限(合同编号:氯丙烯36000000.002021.12.16公司 FM-YL2022-005G)国内采购框架协议甲基丙烯酸苏州和创化学有5富淼科技(合同编号:二甲氨基乙34500000.002021.12.16限公司FM-YL2022-02G) 酯国内采购框架协议宿迁新亚科技有二甲胺水溶6富淼科技(合同编号:36000000.002021.12.16限公司液(40%)FM-YL2022-004G)国内采购框架协议滨州市沾化区鑫7富淼科技(合同编号:氯丙烯27000000.002021.12.16骏化工有限公司FM-YL2022-007G)管道天然气非居民客户燃气供用气合同张家港港华燃气按实际数量8富淼科技(合同编号:天然气2022.01.01有限公司结算
ZJGHKCG/GSC/R/
(2100012))化工产品销售合同中国石化化工销
(合同编号:工业用丙烯183400000.0
9博亿化工售有限公司华东2022.01.01
35000020-21-MY079 腈 0
分公司
9-0754)
8-3-2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张家港市自然资国有建设用10富淼科技出让合同(合同编号:10510000.002022.03.21源和规划局地使用权
3205822022CR0020)
3、借款合同
单位:万元序号借款人借款银行签署日期合同金额借款期限
2021.11.10-
1富淼科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2021.11.101000.00
2022.11.09
2022.03.16-
2富淼科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22.03.161000.00
2023.03.1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尚在履行期的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2022年一季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九小节“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新增关联交易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发行人《2022年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6664402.22元,发行人其他应付
款余额为2400688.93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3-2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计召开了10次股东大会、29次董事会和19次监事会会议。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
8-3-3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财政补助
根据发行人《2022年一季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2年1-3月内享受
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补助文件、入账凭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2年1-3月收到政府补助为3646795.37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1-3月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税务和财产补贴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
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未发生变化。
8-3-3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配合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参与了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审阅及讨论,对《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的内容尤其是发行人在其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3-3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8-3-3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于炜韩坤杨文轩
8-3-3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情况
序号关联方名称/姓名关联关系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飞翔化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施建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无)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熊益新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2魏星光发行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执行总裁)
3庞国忠发行人董事
4曹梅华发行人董事
5肖珂发行人董事
6殷晓玲发行人董事
7谷世有发行人独立董事
8王则斌发行人独立董事
9杨海坤发行人独立董事
10周汉明发行人监事
11刘晖发行人监事
12浦忠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13李平发行人副总经理(副总裁)
14邢燕发行人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四)与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本律师工作报告将重要关联方列示如下
1徐静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配偶
2施旻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女儿
3施建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姐姐
4杨天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女儿之配偶
(五)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瑞仕邦直接持有发行人8.89%股份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1施建刚飞翔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
2熊益新飞翔化工董事
3吴邦元飞翔化工董事
4庞国忠飞翔化工董事
5李勇飞翔化工董事
6赵建良飞翔化工监事
7卢正祥飞翔化工监事
8周汉明飞翔化工监事会主席
9郭秀珍飞翔化工财务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8-3-3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苏州飞翔新材料研究院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100%的股权,施建刚任董事长有限公司兼总经理,熊益新任董事,卢正祥任董事苏州汇智领创企业管理
2苏州飞翔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
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凯普物业服务
3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100%的股权,卢正祥任总经理
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凯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持有其55.56%的股张家港市飞翔环保科技
4权,已于2022年1月转让给卢正祥控制的企业江苏飞之
有限公司
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卢正祥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家港市华鹰科技开发
5卢正祥任执行董事,庞国忠担任总经理
有限公司
中科催化新技术(大连)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47.17%的股份,施建刚任董事
6
股份有限公司长,曹梅华任董事中科不对称催化材料中科催化新技术(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
7(大连)有限公司权
张家港科道化学有限公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曾持有其75%的股权,已于2021年9
8
司月转让,施建刚任董事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70%的股权,曹梅华任董事长,
9苏州碳壹科技有限公司
施建刚任董事张家港保税区通壹国际
10苏州碳壹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
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科聚合科技有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56.98%的股权,已于2018年3
11
限公司月转让中科(大连)快检科技
12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51%的股权,施建刚任董事长
有限公司
江苏特高环保科技有限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45.77%的股权,卢正祥任执行
13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14上海天坛助剂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44%的股权,施建刚任董事
苏州哈恩新材料有限公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28.13%的股权,卢正祥任执行
15
司董事
苏州飞翔农林科技有限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33.33%的股权,卢正祥任董事
16
公司长、总经理
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持有其30%的股权,施建刚任董事,
17
贷款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卸任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
18施建刚持有其99%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湘辰文化传播有限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施建刚任
19
公司执行董事
童之苑(上海)企业管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85%的股权,施建刚任
20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1扬州森林湖教育管理有童之苑(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8-3-3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限公司扬州恒通幼儿园有限公
22扬州森林湖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司镇江森林湖教育科技有
23童之苑(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限公司镇江明发幼儿园有限公
24镇江森林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司上海爱蕊教育科技有限
25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85%的股权
公司上海杨浦锦晨托育有限
26上海爱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80%的股权
公司
张家港华仁股权投资有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80%的股权,已于2018
27
限公司年1月转让
中科启元金宝贝教育科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施建刚任
28技(江苏)有限公司该董事长,已于2020年3月注销张家港铂悦宝贝文化教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曾持有其100%的股权,已于
29
育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10月转让
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0.77%的股权,施建刚
30
限公司任董事,曹梅华任董事、总经理江苏金宝贝教育研究院
31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有限公司
金宝贝(天津)教育信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曹梅
32
息咨询有限公司华任董事
北京劲宝教育咨询有限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
33公司权,曹梅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烁远文化发展有限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曹梅
34
公司华任董事长烁爱(上海)文化发展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曹梅
35
有限公司华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海烁悦文化发展有限烁爱(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曹
36
公司梅华任执行董事
上海烁翔文化发展有限烁爱(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已
37
公司于2019年05月注销
金宝贝教育科技(上海)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已于
38
有限公司2019年04月注销
Zeavion Holding PTE.
39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LTD.Gymbo Global PTE.
40 Zeavion Holding PTE. LTD.持有其 100%的股权
LTD.Gymboree Play
41 Zeavion Holding PTE. LTD.持有其 100%的股权
Programs Inc.
42 Gymboree Isles.Inc. Zeavion Holding PTE. LTD.持有其 100%的股权
43 Gymboree Hong Kong Gymboree Isles.Inc.持有其 100%的股权
8-3-3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Limited
金宝贝(中国)商贸有 Gymboree Hong Kong Limited 持有其 100%的股权,曹梅
44
限公司华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无锡吉博睿商贸有限公金宝贝(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已于
45
司2020年10月注销
吉博睿(北京)科贸有金宝贝(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已于
46
限公司2019年9月注销
上海劲跑教育科技有限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施建
47
公司刚任董事长,曹梅华任董事上海时时佳教育科技有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施建
48
限公司刚任董事长,曹梅华任董事,已于2020年3月注销焕禧(上海)文化科技
49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
有限公司
金宝贝网络科技(苏州)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2.65%的股权,施
50
有限公司建刚任董事长
广州金宝贝启蒙网络科金宝贝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51
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注销
皆意礼(上海)贸易有
52金宝贝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限公司
天津烁晖教育科技有限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曹梅
53
公司华任执行董事
北京烁晖教育科技有限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曹梅
54
公司华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宝宝爱(上海)文化发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曹梅
55
展有限公司华任董事长
苏州烁爱信息科技有限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曹梅
56
公司华任董事,已于2020年7月注销
57飞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施建刚持有其97%的股权,熊益新任董事
凯凌化工(张家港)有飞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唐华友任董
58
限公司事兼总经理,庞国忠任董事长,熊益新任董事Fenghuang Holdings 飞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熊益新任董
59
Limited 事
Hwa-An International Fenghuang Holdings Limited 持有其 100%的股权,熊益新
60
Limited 任董事,施建刚任董事Wilmington Pharmatech
61 Fenghuang Holdings Limited 持有其 50%的股权
Company LLC
报告期内,飞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曾持有其76.17%的股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权,控股股东飞翔化工曾持有其23.83%的股权,熊益新
62
公司曾任董事,曹梅华曾任董事,吴邦元任总经理,已于2021年8月转让
盐城恒盛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卢正祥任执
63飞翔化工滨海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1年11月注销
64青岛富斯林化工科技有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吴邦元
8-3-3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飞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其66.67%的股权,飞翔化工
65盐城恒盛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其28.72%的股权,李勇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邦元
任董事
滨海蓝凤化工贸易有限盐城恒盛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李勇任执行
66
公司董事,已于2021年4月注销张家港凤凰投资有限公
67施建刚持有其95%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司苏州禾文投资管理有限
68施建刚任董事
公司苏州民营资本投资控股
69施建刚任董事
有限公司苏州翼朴股权投资基金
70施建刚任董事
管理有限公司
森兰信息科技(上海)
71施建刚任董事
有限公司上海前宇股权投资基金
72施建刚任董事
管理有限公司
捷荣创富科技(深圳)
73报告期内施建刚曾任董事
有限公司江苏化工品交易中心有
74飞翔化工持有其30%的股权,施建刚任副董事长
限公司
Abundance International 施建刚的女儿施旻湲持有其 37.09%的股权,施建刚担任
75
Limited 执行董事长东方盐化工私人有限公
76 Abund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其 100%的股权

东衍化工(上海)有限
77东方盐化工私人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公司
78 Touen Japan Co. Ltd 东方盐化工私人有限公司持有其 99.41%的股权
Abundance Investments
79 Abund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其 100%的股权
Pte. Ltd
Abundance Resources
80 Abund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其 100%的股权
Pte. Ltd
张家港东丘微生物科技 Abund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其 70%的股权,控股
81
有限公司股东飞翔化工的董事庞国忠任董事
施建刚的女儿的配偶杨天辰持有其100%的股权,已于
82苏州韦恩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注销
泰和县翔通企业管理合
83报告期内熊益新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和县瑞润企业管理合
84报告期内熊益新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鸿程景辉投资合伙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5%以上股东,熊益新任执行事务合
85企业(有限合伙)伙人
8-3-3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
86殷晓琳任副总裁兼风控总监
司南通欣和盈投资管理合
87殷晓琳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2020年7月注销
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市鼓楼区华叶商务
88殷晓琳持有其100%的股权,已于2020年1月注销
咨询中心南京琅琨通信技术有限
89殷晓琳持有其70%的股权
公司南京欣和嘉泰企业管理
90殷晓琳持有其70%的出资额,已于2020年6月注销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欣和嘉全企业管理
91殷晓琳持有其50%的出资额,已于2019年5月注销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欣和嘉创企业管理
92殷晓琳持有其50%的出资额,已于2020年6月注销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欣和嘉诺企业管理
93殷晓琳持有其50%的出资额,已于2020年6月注销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万汇新农村商业文
94邢燕持有其4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化发展有限公司
优加教育科技(南通)
95邢燕担任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江苏飞之扬科技发展有
96飞翔化工的董事卢正祥持有其60%的股权
限公司
深圳市烁爱教育咨询有金宝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曹梅
97
限责任公司华任董事,已于2021年12月注销闽月网络科技(上海)
98金宝贝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有限公司南通闽月企业管理有限
99闽月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公司商羽(苏州)企业管理
100施建刚持有其95%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有限公司
苏州商羽管理咨询中心商羽(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76%的出资额,
101(有限合伙)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MULTI-D BIOTECH 飞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其 50%的股权,施建刚担任
102
PTE. LTD. 其董事
苏州优维生物科技有限 MULTI-D BIOTECH PTE. LTD.持有其 100%的股权,施
103
公司建刚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苏州亿兴商务咨询合伙
104曹梅华持有其50%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市凤凰镇老街酒
105卢正祥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21年9月注销

富翔生物科技(苏州)飞翔化工持有其25%的股权,卢正祥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106
有限公司理
107张家港市凤凰镇飞翔土卢正祥控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8-3-4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股份专业合作社
张家港市明月清风餐饮张家港市凤凰镇飞翔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持有其100%
108
有限公司的股权张家港市凤凰镇田歌粮
109卢正祥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21年9月注销
油店张家港市凤凰镇浦江模
110浦忠的弟弟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具厂
天聚地合(苏州)科技
111邢燕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化物(大连)新工
112飞翔化工持有其40%的股权,施建刚担任董事长
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安典管理
113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咨询有限公司棓诺(苏州)新材料有
114庞国忠担任董事的公司
限公司江苏中超欣和企业管理
115殷晓琳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南通中超欣和电缆有限
116殷晓琳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公司
(八)其他关联方
1何斌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的董事
2田迪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
3陶华凌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
4唐华友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的董事
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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