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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宜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0日,并同意以13.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研发合作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华中农大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罗飞、王宏林、王晖
2022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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