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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借款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且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并按规定向深交所提交豁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申请。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郭磊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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