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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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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8-5 00:00:00 浏览:  2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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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经营情况稳健,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增加2022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王长春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陈乘贝赵锡军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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