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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正英2022年7月22日(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芮延年2022年7月22日(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温平
2022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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