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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内动力: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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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内动力: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zxl6666 发表于 2022-8-4 00:00:00 浏览:  2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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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2022年7月18日召开的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六届董事会召集召开。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3、2022年8月3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九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8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8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2022年7月27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签名册。确认:公司总股本为1970800857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50539209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20261648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份658941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0586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55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2022年7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已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选举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58047507股,反对873800股,弃权2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4%。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905114股,反对
873800股,弃权2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9.841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刘伟先生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六届董事会换届完成。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内动力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志杰
经办律师:
吴继华
经办律师:
解丹红
二〇二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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