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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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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994c 发表于 2022-8-10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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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认真审核后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白新华秦云周砚武董吉琴徐志锋朱寅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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