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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集团: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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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集团: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

资春风 发表于 2022-8-16 00:00:00 浏览:  4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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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0090证券简称:天健集团公告编号:2022-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22年8月1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
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1(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完善治理,规范运作;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
3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三)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上市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上市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
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也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三)公司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
5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六)现场参观;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七)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公司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6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并及时在正式报告中进行披露。
(八)邮寄资料;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十五条《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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