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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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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财智金生 发表于 2022-8-11 00:00:00 浏览:  2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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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逐项核查、论证相关事项,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方案和预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
1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各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对《关于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自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2010年全部到位,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2(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郑健钊陈思东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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