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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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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政)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2-8-11 00:00:00 浏览:  4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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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人人乐
股票代码:0023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政
住所:河北省天津市河东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8月10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7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8
第七节备查文件..............................................19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0
3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张政永乐商管公司指西安通济永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曲江文化指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浩明投资指深圳市浩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人乐咨询指深圳市人人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人人乐、上市公司指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而编写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本报告书指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西安通济永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深圳市浩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100579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589%),受让深圳市人人乐咨询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指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26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易司总股本的6%),受让大股东何金明持有的上市公司
2227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625%),受让大股东张政持有的上市公司23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636%)。
深圳市浩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大股东何金明、大股东张政与西安通济永乐商业
《股份转让协议》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8月8日签署的关于本次交易的
《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5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政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人人乐任职情况: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个人资产配置计划的实际需求,减持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股份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0股,前述减持计划相应提前终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未来若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8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政和上市公司其他大股东深圳市浩明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股东何金明与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曲江文化的一致行动人永乐商管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张政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永乐商管公司转让其所持人人乐流通股2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636%)。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63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政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深圳市浩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2:深圳市人人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3:何金明
甲方4:张政
乙方:西安通济永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2010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36,股票简称:人人乐,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8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40000000股,其中:
2.1甲方1持有上市公司1005791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2.8589%),
并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
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委托给乙方的
一致行动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文投集团”)行使;甲方2持有上市公司26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甲方3持有
上市公司891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25%),其中流通股为222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625%);甲方4持有上市公司2360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3636%)。综上,甲方1及其一致行动人甲方2、甲方3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160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9.1089%),甲方4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2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3636%)。
2.2曲江文投集团持有上市公司93038866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1452%);
3.甲方1有意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1005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589%),甲方2有意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
26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甲方3有意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所持上
市公司流通股222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625%),甲方4有意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2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3636%),乙方根据曲江文投集团的指定及浩明投资与曲江文投集团有关股份转让于2022年8月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受让上
述甲方拟转让的上市公司流通股17285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9.2850%)。
4.甲方有义务协调一致履行在本协议约定中的各项事宜,乙方有责任履行
浩明投资与曲江文投集团就本次股份转让的框架协议约定。
据此,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17285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9.2850%)(简称“标的股份”)以及与标的股份转让相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1标的股份
9甲乙双方均认可浩明投资与曲江文投集团签署的框架协议并同意受其约束,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各自持有本协议项下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1转让1005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589%),甲方2转让26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甲方3转让222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625%),甲方4转让2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5.3636%),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甲方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1.2股份转让价款
1.2.1乙方按照每股5.88元受让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总计
1016382108元整(大写:壹拾亿壹仟陆佰叁拾捌万贰仟壹佰零捌元整),其中:
应支付给甲方1的交易价款总额为591405108元整(大写:伍亿玖仟壹佰肆拾万伍仟壹佰零捌元整),应支付给甲方2的交易价款总额为155232000元整(大写:壹亿伍仟伍佰贰拾叁万贰仟元整),应支付给甲方3的交易价款总额为
130977000元整(大写:壹亿叁仟零玖拾柒万柒仟元整),应支付给甲方4的
交易价款总额为138768000元整(大写:壹亿叁仟捌佰柒拾陆万捌仟元整)。
1.2.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提示性公告日选定为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在
收到甲乙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1.2.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期间,如上市公司
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标的股份单价应作相应调整;期间上市公司分
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归甲方享有。
1.3支付方式1.3.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出全面要约,并于发出全面要约后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转让方支付各自交易价款的60%至向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管的银行账户(在甲方各自指定银行以甲方各自名义开立并由乙方共管)支付首期交易价款,金额分别为:甲方1人民币354843064.8元(大写:叁亿伍仟肆佰捌拾肆万叁仟零陆拾肆元捌角)、甲
方2人民币93139200元(大写:玖仟叁佰壹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甲方3
人民币78586200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整)、甲方4人民币
83260800元(大写:捌仟叁佰贰拾陆万零捌佰元整)。
101.3.2甲方负责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与要约收购的过户登记手续同步办理。乙方在股份过户完毕当日应解除1.3.1款所述共管账户中的乙方共管。
1.3.3在甲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其中甲方1人民币236562043.2元(大写:贰亿叁仟陆佰伍拾陆万贰仟零肆拾叁元贰角)、甲方2人民币62092800元(大写:陆仟贰佰零玖万贰仟捌佰元整)、甲方3人民币52390800元(大写:伍仟贰佰叁拾玖万零捌佰元整)、甲方4人民币55507200元(大写:伍仟伍佰伍拾万柒仟贰佰元整)。
1.3.4若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则上述1.3.1条所述交易价款在共管账户共管
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甲方所有。
1.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税费由甲
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二条董监高改组约定
2.1双方同意在满足浩明投资与曲江文投集团有关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后,进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组。
2.2在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时,按照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名额安排,由甲方3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1名监事,其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均由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
2.3甲乙双方确认上市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乙方在推荐的董事、监事中提名。
第三条过渡期安排
3.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简称“交割日”)的期间为股份转让过渡期。
3.2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3.3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甲方不会向上市公司提出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处置资产、重大投资行
11为(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或关闭门店等)、分红及/或转增股本、对外担保、重大
关联交易、新增重大债务、放弃债权的议案。
3.4过渡期间内,甲乙双方承诺保证上市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并遵
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份转让交割
4.1股份转让交割的先决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只有在满足浩明投资与曲江文投集团有关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前提条件下并下述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虽未得到满足但双方共同
予以书面豁免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1)甲方按照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了本次交易的内部审议和批准手续;
(2)乙方按照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了本次交易的内部审议和批准手续;
(3)甲方向乙方充分披露从而知悉本次交易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的质押、限售等权利限制状态;
(4)上市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以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上市公司存续的合法性,上市公司的声誉,并且,上市公司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持及保护其资产,不进行任何重大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转让;
(5)本协议已经双方正式签订并生效。
4.2先决条件的成就与确认
4.2.1双方均应在知悉本协议4.1项下的某一先决条件得以成就之时,毫不
迟延地通知相对方,并将该条件成就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对方。
4.2.2双方均应在知悉本协议4.1项下的全部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之日,
立即通知相对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对本协议先决条件进行逐一确认。
4.3乙方应至少于交割日前一日,向甲方提交已生效的用于向登记公司申请
证券过户乙方所必须提交的全部文件。
4.4双方应于交割日内共同向登记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4.5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手续之日起,鉴于条款2.1条所述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手续之日起,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标的股
12份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
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声明与承诺
5.1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1甲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全部所需的权利或
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
5.1.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
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1.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
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当前股份限售除外),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5.1.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2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5.2.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全部所需的权利或授权签署、履行
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他文件生效后,将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
5.2.2乙方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项,
且用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
5.2.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2.4乙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购主体资格要求。
5.2.5乙方没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
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136.2本协议生效前,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影响另一方根据本协议向违
约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6.3甲方违约责任
(1)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使甲方逾期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按乙方已支付
股份转让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履约违约金,在乙方催告的5日内仍未完成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对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在浩明投资与曲江文投集团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得到完
整满足条件下,由于甲方自身原因使甲方超过约定履约期限30日仍没有完成本协议规定的由甲方完成或协助完成的事项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还应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
(3)甲方承诺若因甲方的过错、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导致本次股份转让目的
无法实现,或者因甲方的过错、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导致本次交易未获审核和批准机关(证交所)批准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标的股份存在瑕疵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导致乙方利益受到损害,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还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6.4乙方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但尚未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在甲方发出交易款催收通知书5日内仍未付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对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在满足浩明投资与曲江文投集团有关本次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使乙方超过约定履约期限30日仍没有完成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完成或协助完成的事项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3)乙方承诺若因乙方的过错、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导致本次股份转让目的
无法实现,或者因乙方的过错、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导致本次交易未获审核和批准机关(证交所)批准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从而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4第七条保密约定
7.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
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任何一方未履行、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
本条排他期义务和保密义务,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8.1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3、甲方4签字按手印、乙方签字且并加盖公章,并经乙方国资监管机构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之修改、补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协议的中止和继续履行
若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事项,则本协议中止履行,待双方友好协商后,再行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9.1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事项;
9.2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资质被吊销等使上市公司不能实质经营的事项;
9.3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导致股权暂时无法转让的情形;
第十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0.1若第4.1条所列之前提与先决条件中任一条件未能成就且双方不能就
前述前提与先决条件达成书面豁免,则自确定该等条件成就不能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10.2本协议自动终止后,本协议有关的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效,甲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
第十一条其他
1511.1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伍份,每方各执贰份,其余报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
本协议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需履行的有关部门的批准程序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16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7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8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9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政(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8月10日
20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上市公司所上市公司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限公司在地股票简称人人乐股票代码002336信息披露义信息披露义务
张政务人通讯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名称址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减少■有无一致行有□无■
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人是否为上市务人是否为
是□否■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上市公司实东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
21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23600000股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5.3636%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后,信息披露持股数量:0股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0%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5.3636%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时间:股份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8月8日签署,尚未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拥有权益的股准,权益变更将于取得国资监管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完成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方式: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否■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22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不适用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不适用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是否已得到批准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23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政(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8月10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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