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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六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沈伟东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沈伟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汪祥耀、贾生华、于永生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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