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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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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富贵 发表于 2022-8-12 00:00:00 浏览:  2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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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4证券简称:天邦食品公告编号:2022-079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
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已于2020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发行上市。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担任公司2019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与申万宏源签署的《保荐协议》的约定,申万宏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申万宏源作为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后仍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
公司2022年6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非公开发行的需要,公司决定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并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申万宏源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银河证券承接,申万宏源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银河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刘卫宾先生和康媛女士(简历见附件)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与银河证券及相关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刘卫宾: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曾参与新钢股份可转债、建设银行配股、德豪润达非公开发行、金鸿能源非公开发行、中新药业 A 股非公开发行、西藏
城投公司债、山西焦化重大资产重组,财富趋势科创板 IPO、中汽股份创业板 IPO等项目。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康媛: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参与新钢股份可转债、建设银行配股、海王生物 A 股非公开发行、中新药业 A 股非公开发行、西藏城投
公司债、财富趋势科创板 IPO、中汽股份创业板 IPO 等项目。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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