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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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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8月)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8-13 00:00:00 浏览:  5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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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
1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2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持股变动规则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3第四章限制或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5(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
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6第二十条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包括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一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违反本制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7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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