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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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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

fanlitou 发表于 2022-8-10 00:00:00 浏览:  5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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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条件。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就《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就《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编制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目标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就《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1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的背景、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
五、就《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编制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己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就《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对即期回报产生的摊薄风险,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就《关于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
现金流量状态、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健全及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就《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相关条款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系
2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九、就《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拟与何振亚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前述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就《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桥龙许国艺李志华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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