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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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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富贵 发表于 2022-8-16 00:00:00 浏览:  3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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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178号
致: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36人,代表股份4255235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1364%,均为截止至2022年8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153201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58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4人,代表股份10203416股,占公司总股份
1的0.554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增加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468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49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5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同意23733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3%;反对49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7%;弃权5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618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22%;反对5899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5%;弃权5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88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753%;反对589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016%;弃权5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618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22%;反对5899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5%;弃权5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882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753%;反对589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016%;弃权5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419561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89%;反对5899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5%;弃权62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82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365%;反对589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016%;弃权62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4(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00178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万晓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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