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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
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筹资金购置研发及总部办公用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和自筹资金购置研发及总部办公用房是基于公司战略与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和自筹资金购置研发及总部办公用房,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董秀琴李桓黄纲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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