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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光科技: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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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光科技: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张琳 发表于 2022-7-29 00:00:00 浏览:  4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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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路律师事务所 SILKROAD LAW FIRM
西安: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D座1804-1805
深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78号大冲商务中心1栋2号楼B座2603室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中关村SOHO803
电话:+862988600389+8675526403572+861062682872
传真:+862981875553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本所”或“锦路”)作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贾鑫律师、韩文静律师对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
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和该等提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锦路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任何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路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在上述查验后,锦路基于下列假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公司已经向锦路提供了锦路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的复印件,并且已经将全部相关事实向锦路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公司向锦路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公司向锦路提供的所有的契约性文件均经各签约方正当授权并签字盖章
1而生效;各签约方均有资格及有权力履行其于该等文件下的义务;除在此特别
声明者或该等文件受中国以外地区的法律约束外,这些文件对其各签约方均具有约束力;
4.公司向锦路提供的所有文件上所有签字与盖章是真实的,复印件均与原
件一致;
5.各份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均由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锦路依据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锦路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2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2年7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14点30分在陕西省西安高
新区丈八六路56号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山会议室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刘兴胜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田野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21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参会人员签名册、参会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参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统计资料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72301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13.0313%,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26694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673%。上述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905358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640%。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其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
4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炬光科技泛半导体制程光子应用解决方案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2.《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属于特别决议的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第1、2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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