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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药控股: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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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药控股: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zjx 发表于 2022-8-16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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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四)一对一沟通;
(五)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现场参观;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路演活动;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上证 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并应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前述人员在接受采访或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和提前预约,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董事会办公室据此协调相关部门准备回复材料。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开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来访者签署《承诺书》(附件1)。
如特定对象需要到公司研发、生产现场参观,公司应至少指派两人以上(含)陪同接待、参观、调研,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2)并向投资者予以披露。
如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在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由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二年八月
附件1:承诺书
附件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附件1承诺书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以下为方便表述,简称为“来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来访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来访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来访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对贵公司向本人(公司)提供/介绍的全部有关贵公司
之“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本人(公司)在来访过程中所接触和获知的所有“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保密;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来访活动,时间为:;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来访,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附件2
证券代码:688197证券简称:首药控股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其他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附件清单(如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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