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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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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监事会议事规则

zjx 发表于 2022-8-11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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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八月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事会依法、有效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
第四条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监事
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公司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会行使职权。公司、公司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形式或途径,干预和干扰监事会行使职权。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
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提出意见并作出决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同时,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公司经营工作的干扰。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一条征集的提案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如由监事
提出的提案未能列入会议议程,召集人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决定。
第四章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和临时监事会。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此条款限制,即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监事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须半数以上的监事本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人数不足时,应当报告监事会主席,变更或推迟会议的召开。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
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十八条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五章监事会的表决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议事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
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第二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项
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三)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四)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五)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定和调整;(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一)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二)A 类股份是否出现《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 B 类股份;
(三)公司 A 类股份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公司及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遵守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担任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保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
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
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在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任何内容。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最终修订及批准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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