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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讯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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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讯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stock 发表于 2022-8-17 00:00:00 浏览:  3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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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2-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二年八月
1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济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2年8月8日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2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公布实施的规定,并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仅就《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
与该等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和公司说明等
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专项核查意见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上述各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洁成祥”)和深圳市盛
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盛讯达”)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其提供给本所
律师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的相关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嘉洁成祥、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
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发表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或确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或确认文件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任何该等人士不得擅自引用或转述本专项核查意见或据以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追究任何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内容如下:
3专项核查意见
一、公告显示,嘉洁成祥成立于2022年3月,至今未开展实质业务。
(1)请陈湧锐、嘉洁成祥说明本次交易的具体背景、筹划过程,表决权委
托是否存在对价或其他利益安排,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及支付安排。
(2)请嘉洁成祥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是否具
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是否计划长期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存在进一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关注函》问题1)
(一)请陈湧锐、嘉洁成祥说明本次交易的具体背景、筹划过程,表决权
委托是否存在对价或其他利益安排,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及支付安排。
1.具体背景、筹划过程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及收购人嘉洁成祥的控股股东吴成华的书面说明,本次交易的具体背景、筹划过程如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湧锐面临较重的对外债务负担,存在较大的债务纾困需求,因此也亦难以为上市公司长远稳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陈湧锐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且已经开始强制平仓,对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及公司日常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拟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引领上市公司更好的发展。
吴成华从事投资业务多年,认可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资产负债状况及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拟通过投资上市公司,进一步支持目前业务的开展,实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
基于以上双方的需求,以及为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经交易各方商谈,吴成华控制的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洁成祥”)拟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取得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协助陈湧锐债务纾困。同时,
4专项核查意见
嘉洁成祥接受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委托以取得上市
公司控制权,有利于上市公司稳定股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具体筹划过程如下:
(1)初次接触。2022年1月,陈湧彬受陈湧锐的全权委托,处理引进投资者
进行债务纾困事宜,经人介绍,陈湧彬与吴成华在深圳见面,就合作事项开展了初次接洽。
(2)合作洽谈。2022年3月,陈湧彬与吴成华在上海见面,正式探讨合作事宜。
(3)达成合作意向。2022年4月,陈湧彬与吴成华在深圳见面,就合作内容
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并商讨合作方案细节。
(4)签署协议。2022年8月5日,双方就合作事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并于当日对外公告,正式披露了此次交易相关安排。
2.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对价或其他利益安排,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定价依
据、价格公允性及支付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对价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请嘉洁成祥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是否
具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是否计划长期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存在进一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
根据收购人嘉洁成祥及其控股股东吴成华的书面说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嘉洁成祥对本次收购上市公司目的、是否具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经营及管理能力、是否计划长期维持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说明
如下:
5专项核查意见
嘉洁成祥目前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嘉洁成祥收购盛迅达的目的是通过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盛讯达其他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发展,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吴成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多年,熟悉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吴成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嘉洁成祥不具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
嘉洁成祥计划长期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拟在本次交易实施后,适时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一步巩固控制权,但暂无具体计划。
二、公告显示,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但嘉洁成祥有权自行决定或双
方可以一致书面同意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在委托方、受托方任何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时,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
(1)请补充说明上述协议安排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嘉洁成祥在受让
股份及表决权后18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具有明确期限,现有表决权委托安排能否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
(2)请补充说明表决权委托后委托方与嘉洁成祥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否,请说明原因并提供充分反证。(《关注函》问题2)
(一)请补充说明上述协议安排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嘉洁成祥在受
让股份及表决权后18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具有明确期限,现有表决权委托安排能否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
交易各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表决权委托协议》1.2条约定:1.2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
转让交割日(孰后者为准)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未经甲方
6专项核查意见
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但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且无需乙方同意。
现修改为:
1.2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时届满:
(1)吴成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含表决权委托股份)达到届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的【17】%及以上之日止(以相关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为准);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
如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提前届满,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期限顺延直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
双方同意,在本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
为实现甲方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目的,若于前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之时,出现甲方提名董事未能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认为吴成华不能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任一情形的,则乙方同意届时采取必要且合理的行动及措施配合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成华稳定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表决权委托协议》3.1条约定:
3.1委托期限内,乙方可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乙方通过:(1)协议转
让、(2)向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之外的投资者大宗交易,上述任一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乙方应当确保受让方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对该等减持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约定和程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乙方不遵守上述约定的,应依照6.2条承担违约责任。
现修改为:
7专项核查意见
3.1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乙方内部之间的股份
转让以及乙方向甲方及吴成华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股份的除外。如因乙方股票质押违约,导致乙方持有股票被动减持或被司法强制执行,不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
《表决权委托协议》7.1条约定:
7.1本协议在各方适当签署(自然人签署方签字,非自然人签署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
7.1本协议在各方适当签署(自然人签署方签字,非自然人签署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生效。
《表决权委托协议》7.2条约定:
7.2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或解除;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7.2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解除:
(1)《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或解除;
(2)出现本协议1.2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情形。
双方声明并承诺,除本条约定情形外,本协议不得解除。”
8专项核查意见公司持股12.78%的主要股东马嘉霖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承诺:“本人不存在谋求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不存在单独或与上市公司任何其他股东联合谋求对上市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安排或计划,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
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以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
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
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基于以上,协议安排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此次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时届满:(1)吴成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含表决权委托股份)达到届时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比例的【17】%及以上之日止(以相关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为准);(2)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如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提前届满,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期限顺延直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
双方同意,在双方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
根据上述协议,现有表决权委托期限明确,双方就维持控制权稳定采取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该等措施切实可行,因此现有表决权委托安排能够确保公司控制权相对稳定。
根据嘉洁成祥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出具的《承诺函》,嘉洁成祥在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嘉洁成祥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及其控制的主体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增持股份完成过户后的18个月内不减持。
(二)请补充说明表决权委托后委托方与嘉洁成祥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否,请说明原因并提供充分反证。
为巩固嘉洁成祥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委托方与受托方已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约定自该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
9专项核查意见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提名董事应按受托方或受托方委派/提名董事的意见,与受托方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有效期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表决权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了关于一致行动事宜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认定一致行动的情形,因此,委托方和受托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公告显示,陈湧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比例为84.7%,冻结比例为
100%,此前陈湧锐所持股份持续处于被动平仓状态。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可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嘉洁成祥仅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1)请补充说明陈湧锐所持股份受限的具体情况,包括质权人、债权债务
违约情况、平仓条件和实际平仓情况、司法冻结所涉诉讼情况及进展、后续违约处置风险等。
(2)请结合前款问题回复及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分析说明如陈湧锐所持
公司股份进一步因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主动减持而减少,吴成华如何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请补充说明拟转让6.22%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相关安排,相关股份
的过户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关注函》问题3)
(一)请补充说明陈湧锐所持股份受限的具体情况,包括质权人、债权债
务违约情况、平仓条件和实际平仓情况、司法冻结所涉诉讼情况及进展、后续违约处置风险等。
10专项核查意见
质押质押债是是否是否冻结股后续违累计已平冻结股质权股数股数务否涉诉诉讼达到数占其约处置仓股数(万数人(万占其到债进展平仓持股比安排股)(万股)
股)持比期务条件例例日违约根据法院执行华融裁定履证券202已申
0.00违行或进
股份00/3/涉诉请执达到30.22434.7815.19%
%约一步沟有限18行通协商公司还款方案招商申请证券
201执行按执行
资产540.18.90违
9/9/涉诉后达达到19.20540.8318.90%和解协
管理83%约
4成和议履行
有限解公司长城申请证券202执行按执行
143850.24违
股份0/1/涉诉后达达到0.001440.0050.31%和解协.00%约有限5成和议履行公司解国海待进一证券201
445.15.57违未涉未诉步沟通
股份9/10达到391.26446.6515.60%
73%约诉讼协商还
有限/13款方案公司
如上表所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湧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所涉及的股份数为1978.83万股,占陈湧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14%,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45%,该等股份目前暂不存在违约处置风险。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陈湧锐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拟通过股票协议转让等方式偿还未偿付的债务,陈湧锐将持有的6328999股上市公司
11专项核查意见
股票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所得资金直接划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用于归还被申请人未偿付的债务,全部操作需在签署转让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上述6328999股上市公司股票协议转让完成后3个月内,被申请人需通过包含不限于自筹资金、股票协议转让等方式归还剩余应付未付债务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全部费用。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陈湧锐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拟通过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等方式偿付未偿付的债务。陈湧锐将持有的8749691股上市公司股票以约定价格通过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转让所得资金直接划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用于偿付未偿付的债务,上述操作需在签署转让协议后
1个月内完成。上述8749691股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完成后2个月内,被申请人需
向申请人提交剩余债务清偿方案。
相比较而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陈湧锐所持股份进行违约处置风险相对较大,涉及被冻结股份总数为【881.43】万股,占陈湧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79】%,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6】%。
嘉洁成祥、陈湧锐已与上表中相关债权人进行了积极沟通,相关债权人对本次交易方案知晓和了解,嘉洁成祥、陈湧锐将努力促进相关债权债务事项的解决,尽力避免相关委托股份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因为其他方式减少。
(二)请结合前款问题回复及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分析说明如陈湧锐所
持公司股份进一步因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主动减持而减少,吴成华如何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各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嘉洁成祥出具的《承诺函》,嘉洁成祥、陈湧锐已与相关债权人进行了积极沟通,相关债权人对本次交易方案知晓和了解,嘉洁成祥、陈湧锐将努力促进相关债权债务事项的解决,尽力避免
12专项核查意见
相关委托股份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因为其他方式减少。如后续发生股份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因为其他方式减少等情况,嘉洁成祥将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尽快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从原实际控制人处受让上市公司股票)。除此以外,若还存在客观现实需要,嘉洁成祥还可采取协调接受其他股东表决权委托等方式提升表决权比例,或通过受让相关金融机构对陈湧锐的债权等方式避免其股票被动平仓,从而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并确保后续过程不因自身主动减持股份(但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之间的股份转让以及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嘉洁成祥及吴成华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股份的除外)或主动放弃表决权而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
关规定;未来,若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仍然发生表决权委托对应股份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其他被动方式减少的情况,将可能导致陈湧锐被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若出现此等情形,陈湧锐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三)请补充说明拟转让6.22%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相关安排,相关股份的过户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1、本次股份转让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后,申请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湧锐、彭慧玲)将与受让方(即嘉洁成祥)签署《还款协议》。
2、《还款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向人民法院
申请解除6328999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
3、嘉洁成祥应在人民法院解除标的股份冻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股份转让款(金额等于本金184612543.14元、利息2875358.68元及对应的违约金之和)
作为债务偿付款直接划付至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妥足额上述款项后,向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
13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以上,嘉洁成祥、陈湧锐已经就标的股份的过户转让与标的股份的申请冻结人、质权人进行了沟通并签署协议,标的股份的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请结合上述第2、3项问题的回复,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关注函》问题4)由于表决权委托对应股份较多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若相关股份被司法处置或被债权人强制平仓,将导致委托方所持股份被动减少。尽管交易各方同意将努力避免发生被动平仓或司法处置,但仍然存在股份被动减少的风险。除此以外,如果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吴成华或其控制的主体未能够增持到足以稳定控制权的上市公司股份,则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对于该等风险,嘉洁成祥已充分理解、知晓、认可,并为此作出专门的风险提示。
(以下无正文)
14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树经办律师刘颜恺经办律师吴三明
2022年8月17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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