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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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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橙色 发表于 2022-8-23 00:00:00 浏览:  3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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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成都国光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5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54932股,并于 2021年 8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7741672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148238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93434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股票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934340股,股东数量为1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269740股,股东数量为105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7204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056%,将于2022年8月3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签署的承诺1根据公司《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新疆兵投联创永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兵投联创”)
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
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
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2(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孙善忠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
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
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
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总数的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
(5)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
减持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国光电气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6)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国光电气存在
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国光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
(7)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9)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光电气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唐华等自然人股东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
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人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
4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国光电气股票。在持有国光电气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国光电气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4、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
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其他:
5截至2022年8月17日,尚有52名失联股东未取得联系,故暂未签署股份流通
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此外,股东曲斌河未签署股份流动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针对上述自然人股东曲斌河和其他52名失联股东所持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需依法履行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义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204080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934340股,限售期为12个月。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269740股,限售期为
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序持有限售股数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本次上市流通剩余限售股数股东名称号量(股)总股本比例数量(股)量(股)中信证券国光电
1气员工参与科创19343402.4986%19343400
版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兵投联创29030903.7500%29030900
3孙善忠16589002.1428%16589000
4王莉680460.0879%680460
65唐华546520.0706%546520
6周毅340220.0439%340220
7易安国340220.0439%340220
8张远兰340220.0439%340220
9向瑞麟257320.0332%257320
10钟华守223120.0288%223120
11陈劲松199830.0258%199830
12杨健187130.0242%187130
13张咏177380.0229%177380
14袁中可170110.0220%170110
15袁绍东170110.0220%170110
16曲斌河150950.0195%150950
17张海燕136110.0176%136110
18茅伟新111550.0144%111550
19尹鸿雁105100.0136%105100
20刘军99560.0129%99560
21康丽88100.0114%88100
22卢健85610.0111%85610
23刘庸华85070.0110%85070
24乔琪琼85070.0110%85070
25周翔85070.0110%85070
26陈惠敏85070.0110%85070
27李锐85070.0110%85070
28唐胜利85070.0110%85070
29田志华82360.0106%82360
30程翱68040.0088%68040
31陈艳68040.0088%68040
32李永春64420.0083%64420
33周素兰59520.0077%59520
34袁绍芬59520.0077%59520
35钟正蓉51020.0066%51020
736龙腾直51020.0066%51020
37庞荣阁51020.0066%51020
38徐舟波51020.0066%51020
39邹跃辉51020.0066%51020
40郑削刚51020.0066%51020
41邱江波51020.0066%51020
42王纲51020.0066%51020
43杜海45580.0059%45580
44景瑞华42540.0055%42540
45梅桂兰42540.0055%42540
46薛晴42540.0055%42540
47吴怡42540.0055%42540
48罗连兵36870.0048%36870
49吴云34040.0044%34040
50陆金英34020.0044%34020
51秦桂英34020.0044%34020
52吴志鸿34020.0044%34020
53岳志根34020.0044%34020
54张汝庸34020.0044%34020
55陈艳34020.0044%34020
56樊闯34020.0044%34020
57谭秀琼34020.0044%34020
58柯向阳34020.0044%34020
59陶靖中34020.0044%34020
60罗孝光30750.0040%30750
61夏晓明25600.0033%25600
62周道懿25600.0033%25600
63丁可25520.0033%25520
64郭素贞25520.0033%25520
65何瑜25520.0033%25520
66张林17020.0022%17020
867姚静华17020.0022%17020
68曹熙琼17020.0022%17020
69陈吉伦17020.0022%17020
70陈祥益17020.0022%17020
71苟恒17020.0022%17020
72洪登金17020.0022%17020
73李德君17020.0022%17020
74李忠17020.0022%17020
75刘庆献17020.0022%17020
76罗仁喜17020.0022%17020
77谭俊业17020.0022%17020
78唐碧群17020.0022%17020
79田建中17020.0022%17020
80田志明17020.0022%17020
81文贤贵17020.0022%17020
82修永春17020.0022%17020
83徐中一17020.0022%17020
84杨学如17020.0022%17020
85张祖良17020.0022%17020
86王开玉17020.0022%17020
89艾必得17020.0022%17020
90包奕强17020.0022%17020
91陈启东17020.0022%17020
92方骥17020.0022%17020
93李锋17020.0022%17020
94汪燕彬17020.0022%17020
95姚建英17020.0022%17020
96郑文琼17020.0022%17020
97古晓曦14320.0018%14320
98郑伟14320.0018%14320
87吉川8510.0011%8510
988吉引8510.0011%8510
99陈忠厚2850.0004%2850
10
0范阿斌2850.0004%2850
10
1邵林2850.0004%2850
10
2魏正曦2850.0004%2850
10
3闫军岭2850.0004%2850
10
4李小勇2850.0004%2850
10
5黄洪举2850.0004%2850
10
6陈伟2850.0004%2850
合计72040809.3056%7204080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注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注3:原招股说明书披露未确权股东周瑞君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702股,已由其子吉川和吉引各分别继承851股。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526974012
2战略配售股193434012
合计-720408012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国光电气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关
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国光电气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亮马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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