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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形成了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的独立意见
本次在不影响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调整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将使用总额由不超过2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28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办理结构性存款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8000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2022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子公司浙江秦烽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对外支付1650万元,款项最终被实际控制人占用,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6月30日,资金占用本金1650万元已全部归还,并于2022年2月全部偿清相关利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5200万元,占公
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6%,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晓雯夏立安张立国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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