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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为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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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为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橙色 发表于 2022-8-8 00:00:00 浏览:  4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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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为上海艾为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为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艾为电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6月4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53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80.00 万股,并于 2021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6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3402241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977586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合计1462414股已于2022年2月16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股票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7106000股,股东数量为9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4639003股,股东数量为105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61745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0%,将于2022年8月1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发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1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签署的承诺根据公司《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董事郭辉、程剑涛、副总经理杜黎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5年至第9年,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
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5)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2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6)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另行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9)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2、董事、副总经理娄声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5年至第9年,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
4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
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5)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6)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5(8)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3、核心技术人员张忠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5年至第9年,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
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4)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另行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6)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
6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4、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
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
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4)本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7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7)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5、监事吴绍夫、管少钧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2)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
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3)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9(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6)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6、监事林素芳、财务总监史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
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3)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10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5)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7、其他股东承诺
股东上海艾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将不会减持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企
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企业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4)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企业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8、中信证券艾为电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艾为电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9、其他战略投资者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
造有限公司、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步步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如下: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12(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1745003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7106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463900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持有限售股本次上市流剩余限售持有限售股股序号股东名称占公司总股通数量股数量数(股)
本比例(股)(股)
1郭辉162000009.7590%162000000
上海艾准企业2管理中心(有限102510036.1753%102510030合伙)
3程剑涛65340003.9361%65340000
4张忠54000003.2530%54000000
5娄声波50868003.0643%50868000
6杜黎明34587002.0836%34587000
中信证券-中
信银行-中信证券艾为电子
7员工参与科创32060001.9313%32060000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牟韬18900001.1386%18900000
9李秋梅13200000.7952%13200000
10马云峰10800000.6506%10800000
11吴绍夫6787500.4089%678750013小米科技(武
125280000.3181%5280000
汉)有限公司中芯晶圆股权
13投资(宁波)5280000.3181%5280000
有限公司
OPPO 广东移动
145280000.3181%5280000
通信有限公司广东步步高电
15子科技有限公5280000.3181%5280000
司上海华虹宏力
16半导体制造有5280000.3181%5280000
限公司天水华天电子
17集团股份有限4200000.2530%4200000
公司南通华达微电
18子集团股份有4200000.2530%4200000
限公司闻泰科技股份
194200000.2530%4200000
有限公司
20周华3705000.2232%3705000
21杨婷2484000.1496%2484000
22管来东1917000.1155%1917000
23汪维英1650000.0994%1650000
24郝允群1566000.0943%1566000
25姚炜1512000.0911%1512000
26王朝1487000.0896%1487000
27王奇勇1260000.0759%1260000
28李俊杰1247000.0751%1247000
29张振浩1245000.0750%1245000
30史亚军1189000.0716%1189000
31袁鹏891000.0537%891000
32陈康864000.0520%864000
33顾彬648000.0390%648000
34蔡友刚567000.0342%567000
35叶燕程550080.0331%550080
36程涛540000.0325%540000
1437管少钧432000.0260%432000
38王莉405000.0244%405000
39王飞405000.0244%405000
40张海军378000.0228%378000
41尹辉342000.0206%342000
42孔庆河270000.0163%270000
43徐志明256500.0155%256500
44钱祥丰243000.0146%243000
45周竹瑾196520.0118%196520
46李俊杰162000.0098%162000
47孙文杰162000.0098%162000
48朱挺160000.0096%160000
49周丹100000.0060%100000
50朱秀伟80000.0048%80000
51陈敏60000.0036%60000
52孙翠娥59380.0036%59380
53范五峨55500.0033%55500
54蔡韶阳30000.0018%30000
55常玮23000.0014%23000
56刘崇耳15000.0009%15000
57李兵13000.0008%13000
58孙宝宽12330.0007%12330
59郑可忠11950.0007%11950
北京兰溪投资
6011620.0007%11620
管理有限公司
61郝兆令11000.0007%11000
62常凌霞10670.0006%10670
63孔明10520.0006%10520
64余行10000.0006%10000
65安国10000.0006%10000
66冯明9410.0006%9410
67张瑞珍8330.0005%8330
1568钟莉苹8000.0005%8000
69孙立松8000.0005%8000
70刘晓飞7000.0004%7000
71彭拥民6000.0004%6000
72许尤鹏5000.0003%5000
73彭勇5000.0003%5000
74马金毅5000.0003%5000
75李晓兵5000.0003%5000
76陈腾5000.0003%5000
77陈黎真5000.0003%5000
拔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785000.0003%5000
杭州灵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9邹永和4000.0002%4000
80李洪昌3000.0002%3000
81方甘林3000.0002%3000
82吴斌3000.0002%3000
83赵耀2000.0001%2000
84杨斌2000.0001%2000
85徐向阳2000.0001%2000
86徐国良2000.0001%2000
87施清波2000.0001%2000
88李伟凡2000.0001%2000
89黄建芬2000.0001%2000
90邓海鹏2000.0001%2000
91洪晔2000.0001%2000
92杨吉亮2000.0001%2000
93谢燕群2000.0001%2000
94陶晓海1730.0001%1730
95李田1500.0001%1500
1696严军1490.0001%1490
97张燕虹1300.0001%1300
98高杰1110.0001%1110
99丁凯军1100.0001%1100
100章海1000.0001%1000
101王寒风1000.0001%1000
102王海涛1000.0001%1000
103史亚明1000.0001%1000
104骆永霞1000.0001%1000
105刘玲1000.0001%1000
106林朱阳1000.0001%1000
107梁永标1000.0001%1000
108梁军强1000.0001%1000
109李铃1000.0001%1000
110孔灵1000.0001%1000
111蔡江1000.0001%1000
112段彬1000.0001%1000
113翁国锋1000.0001%1000
114彭灿超460.0000%460
合计-6174500337.1958%617450030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5463900312
2战略配售股710600012
合计-61745003-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艾为电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17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
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艾为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18(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捷王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8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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