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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
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
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
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一)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无法履行的;(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
1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制度汇编司权益的。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五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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