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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讯达: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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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讯达: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

stock 发表于 2022-8-17 00:00:00 浏览:  2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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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
之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八月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2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作为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洁成祥”)披露的《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的财务顾问,对贵部下发的《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告显示,嘉洁成祥成立于2022年3月,至今未开展实质业务。
(1)请陈湧锐、嘉洁成祥说明本次交易的具体背景、筹划过程,表决权委
托是否存在对价或其他利益安排,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及支付安排。
回复: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背景、筹划过程经核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湧锐面临较重的对外债务负担,存在较大的债务纾困需求,因此也亦难以为上市公司长远稳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陈湧锐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且已经开始强制平仓,对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及公司日常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拟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引领上市公司更好的发展。
吴成华从事投资业务多年,认可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资产负债状况及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拟通过投资上市公司,进一步支持目前业务的开展,实现上市公
1司经营业绩的提升。
基于以上双方的需求,以及为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经交易各方商谈,吴成华控制的嘉洁成祥拟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取得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协助陈湧锐债务纾困。同时,嘉洁成祥接受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委托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有利于上市公司稳定股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筹划过程如下:
1、初次接触。2022年1月,陈湧彬受陈湧锐的全权委托,处理引进投资者进
行债务纾困事宜,经人介绍,陈湧彬与吴成华在深圳见面,就合作事项开展了初次接洽。
2、合作洽谈。2022年3月,陈湧彬与吴成华在上海见面,正式探讨合作事宜。
3、达成合作意向。2022年4月,陈湧彬与吴成华在深圳见面,就合作内容初
步达成合作意向,并商讨合作方案细节。
4、签署协议。2022年8月5日,双方就合作事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对价或其他利益安排经核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对价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请嘉洁成祥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是否具
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是否计划长期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存在进一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
回复:
经核查,吴成华控制的嘉洁成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本次收购系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吴成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多年,熟悉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吴成华及其控制的嘉洁成祥不具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
2嘉洁成祥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将保持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嘉洁成祥计划长期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已经承诺自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且本次交易完成后,嘉洁成祥拟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尚未达成具体安排。
2.公告显示,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但嘉洁成祥有权自行决定或双方
可以一致书面同意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在委托方、受托方任何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时,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
(1)请补充说明上述协议安排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嘉洁成祥在受让
股份及表决权后18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具有明确期限,现有表决权委托安排能否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
回复:
1、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为避免《表决权委托协议》前后矛盾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表决权委托的安排和期限,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嘉洁成祥与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8月16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表决权委托协议》1.1条约定:1.1乙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割日起,乙方将持有
的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
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
独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如因乙方失去部分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则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目标股份是指其仍享受所有权的剩余目标股份。
现修改为:
1.1乙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割日起,乙方将持有
3的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
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独家委托给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如因乙方失去部分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则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目标股份是指其仍享受所有权的剩余目标股份。
2.《表决权委托协议》1.2条约定:
1.2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
转让交割日(孰后者为准)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但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且无需乙方同意。
现修改为:
1.2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时届满:
(1)吴成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含表决权委托股份)达到届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的17%及以上之日止(以相关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为准);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
如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提前届满,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期限顺延直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
双方同意,在本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
为实现甲方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目的,若于前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之时,出现甲方提名董事未能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认为吴成华不能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任一情形的,则乙方同意届时采取必要且合理的行动及措施配合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成华稳定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表决权委托协议》新增1.5条:
1.5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同意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
4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或董
事权利时,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提名董事应按受托方或受托方委派/提名董事的意见,与受托方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有效期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一致。
4.《表决权委托协议》2.5条约定:
2.5乙方应确保其在以协议转让方式主动减持股份情形下的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法律及本协议许可的处置形式受让全部或部分目标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目标股份的同时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
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表决权委托安排,并应甲方的要求签署令甲方满意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但乙方符合第3.1条的减持行为、乙方所持股份被被动减持或被司法强制执行情形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受本款限制。
双方一致同意删除《表决权委托协议》2.5条。
5.《表决权委托协议》3.1条约定:
3.1委托期限内,乙方可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乙方通过:(1)协议转
让、(2)向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之外的投资者大宗交易,上述任一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乙方应当确保受让方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对该等减持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约定和程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乙方不遵守上述约定的,应依照6.2条承担违约责任。
现修改为:
3.1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乙方内部之间的股份
转让以及乙方向甲方及吴成华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股份的除外。如因乙方股票质押违约,导致乙方持有股票被动减持或被司法强制执行,不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
6.《表决权委托协议》3.2条约定:
3.2如因乙方股票质押违约,导致乙方持有股票被动减持,不视为乙方违反
53.1条约定。
双方一致同意删除《表决权委托协议》3.2条。
7.《表决权委托协议》5.3条约定:
5.3上述第4.1款至第4.2款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或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现修改为:
5.3上述第5.1款至第5.2款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或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8.《表决权委托协议》7.1条约定:
7.1本协议在各方适当签署(自然人签署方签字,非自然人签署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
7.1本协议在各方适当签署(自然人签署方签字,非自然人签署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生效。
9.《表决权委托协议》7.2条约定:
7.2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或解除;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7.2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解除:
(1)《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或解除;
(2)出现本协议1.2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情形。
双方声明并承诺,除本条约定情形外,本协议不得解除。
610.《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安排已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具有明确期限。
2、根据嘉洁成祥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嘉
洁成祥在受让股份及表决权后18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3、现有表决权委托安排能否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
根据嘉洁成祥承诺、双方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约定,自目标股份过户之日起,嘉洁成祥持有上市公司6.22%的股票,并拥有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全部表决权,且承诺18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另外,表决权委托双方已约定,为实现甲方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目的,若于前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之时,出现甲方提名董事未能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认为吴成华不能认定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之中任一情形的,则乙方同意届时采取必要且合理的行动及措施配合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成华稳定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此外,上市公司持股12.78%的主要股东马嘉霖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承诺:“本人不存在谋求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不存在单独或与上市公司任何其他股东联合谋求对上市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安排或计划,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以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现有表决权委托安排能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2)请补充说明表决权委托后委托方与嘉洁成祥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否,请说明原因并提供充分反证。
7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为巩固吴成华、嘉洁成祥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嘉洁成祥与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8月16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同意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提名董事应按受托方或受托方委派/提名董事的意见,与受托方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有效期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一致。
综上,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嘉洁成祥与陈湧锐、陈湧彬、陈湧鑫为一致行动关系。
3.公告显示,陈湧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比例为84.7%,冻结比例为
100%,此前陈湧锐所持股份持续处于被动平仓状态。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可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嘉洁成祥仅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1)请补充说明陈湧锐所持股份受限的具体情况,包括质权人、债权债务
违约情况、平仓条件和实际平仓情况、司法冻结所涉诉讼情况及进展、后续违约处置风险等。
回复:
经核查,陈湧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限的具体情况如下:
8质押股是否
质押股数占债务到是否涉是否达到累计已平仓股数冻结股数冻结股数占后续违约处质权人数(万债务诉讼进展其持比例期日诉平仓条件(万股)(万股)其持股比例置安排
股)违约根据法院执
华融证券15.19%行裁定履行
2020/3已申请执
股份有限030.22434.78或进一步沟
0.00%/18违约涉诉行裁定达到
公司通协商还款方案招商证券申请执行按执行和解
资产管理540.83后达成和19.20540.8318.90%协议履行
18.90%/4违约涉诉达到
有限公司解长城证券申请执行按执行和解
1438.02020/1
股份有限后达成和0.001440.0050.31%协议履行
050.24%/5违约涉诉达到
公司解国海证券待进一步沟
股份有限445.73未诉讼391.26446.6515.60%通协商还款
15.57%0/13违约未涉诉达到
公司方案
如上表所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湧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所涉及的股份数为1978.83万股,占陈湧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14%,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45%,该等股份目前暂不存在违约处置风险。
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陈湧锐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拟通过股票协议转让等方式偿还未偿付的债务,陈湧锐将持有的6328999股上市公司股票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所得资金直接划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用于归还被申请人未偿付的债务,全部操作需在签署转让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上述6328999股上市公司股票协议转让完成后3个月内,被申请人需通过包含不限于自筹资金、股票协议转让等方式归还剩余应付未付债务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全部费用。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陈湧锐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拟通过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等方式偿付未偿付的债务。陈湧锐将持有的8749691股上市公司股票以约定价格通过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转让所得资金直接划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用于偿付未偿付的债务,上述操作需在签署转让协议后
1个月内完成。上述8749691股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完成后2个月内,被申请人需
向申请人提交剩余债务清偿方案。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陈湧锐所持股份进行违约
处置风险相对较大,涉及被冻结股份总数为881.43万股,占陈湧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79%,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6%。
根据嘉洁成祥出具的说明,嘉洁成祥、陈湧锐已与上表中相关债权人进行了积极沟通,相关债权人对本次交易方案知晓和了解,嘉洁成祥、陈湧锐将努力促进相关债权债务事项的解决,尽力避免相关委托股份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因为其他方式减少。
(2)请结合前款问题回复及本次表决权委托安排,分析说明如陈湧锐所持
公司股份进一步因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主动减持而减少,吴成华如何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回复:1、如何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经核查,嘉洁成祥、陈湧锐已与相关债权人进行了积极沟通,相关债权人对本次交易方案知晓和了解,嘉洁成祥、陈湧锐将努力促进相关债权债务事项的解决,尽力避免相关委托股份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因为其他方式减少。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湧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暂不存在违约处置风险,存在违约处置风险的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8.66%。
陈湧锐如后续发生股份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因为其他方式减少等情况,嘉洁成祥将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尽快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从陈湧锐处受让上市公司股票)。除此以外,若还存在客观现实需要,嘉洁成祥还可采取协调接受其他股东表决权委托、通过受让相关金融机构对陈湧锐的债权等方式提升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2、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嘉洁成祥已经作出承诺,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嘉洁成祥与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陈湧锐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乙方内部之间的股份转让以及乙方向甲方及吴成华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股份的除外)。
未来,若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仍然发生陈湧锐所持股份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其他被动方式减少的情况,将可能导致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若出现此等情形,陈湧锐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11(3)请补充说明拟转让6.22%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相关安排,相关股份
的过户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回复:
经核查,陈湧锐已经与本次股份转让目标股份的申请冻结人、质权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1、本次股份转让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后,申请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湧锐、彭慧玲)将与受让方(即嘉洁成祥)签署《还款协议》。
2、《还款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向人民法院
申请解除6328999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
3、嘉洁成祥应在人民法院解除标的股份冻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股份转
让款(金额等于本金184612543.14元、利息2875358.68元及对应的违约金之和)作为债务偿付款直接划付至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妥足额上述款项后,向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
嘉洁成祥、陈湧锐已经就标的股份的过户转让与标的股份的申请冻结人、质
权人进行了沟通并签署协议,因此标的股份的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相关股份的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请结合上述第2、3项问题的回复,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回复:
经核查,截至目前,陈湧锐面临的债务压力较重,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司法处置的风险,虽然嘉洁成祥已对维持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做出了相关安排(包括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表决
12权委托的安排、积极与债权人展开沟通等),但若陈湧锐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达成和解,或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顺利执行,且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实质解决债务问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司法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导致陈湧锐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强制平仓或司法处置而减少。此外,如果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吴成华或其控制的主体未能够增持到足以稳定控制权的上市公司股份,则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已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以下无正文)1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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