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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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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8-20 00:00:00 浏览:  3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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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等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各项规定,具备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的条件事项。三、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事项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事项。
四、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的事项
经逐项审议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
案的各项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的事项。
五、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预案的事项我们认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预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实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预案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项经审阅《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包括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必要
性、定价原则和依据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公平性及合法合规性等,同时论证了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项。
七、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项经审阅《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报告对本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需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经审阅《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事项
经审阅《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时,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事项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真实、有效、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我们对报告内容无异议。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项经审阅《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存
放、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法违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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