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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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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苏晨曦 发表于 2022-8-20 00:00:00 浏览:  3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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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违重大遗漏,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1(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通知、备忘录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严格执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2(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
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差错原因的调查和差错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3(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
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有关人
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4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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