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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智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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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智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2-8-25 00:00:00 浏览:  2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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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境内外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
各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下属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汇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预测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原则
第九条公司须在内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超额度操作。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年度预计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审议。在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及下属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部门,在批准交易额度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财务管理中心统筹并具体负责实施。财务管理中心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对于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业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加强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有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进行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相关金
融机构询价、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审议程序并获得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信息的确认;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数据,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
(四)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财务管理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并抄送董事会秘书,以确认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内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各下属公司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外汇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外汇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中心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产品
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从而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
务管理中心应立即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紧急应对方案,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外汇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
应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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