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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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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寒枝 发表于 2022-8-22 00:00:00 浏览:  3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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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07号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虞建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高小平,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海粟,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宗义,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
及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12022年1月27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约-1200万元至-8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1600万元
至-1100万元。公告显示,公司业绩亏损主要由于加大研发力度,导致本期费用增加,以及产品毛利率下降、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所致,并披露称公司投资的金融企业2021年度审计工作尚未结束,投资收益相关数据以经审计数据为准。
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
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2500万元至-1700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0万元至-20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系调整部分在建工程转固时点及范围,导致增加了费用化利息约1100万元。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2296.49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647.8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差异幅度分别为91.37%、65.49%,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9月,公司为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代垫博雅干细胞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相关业绩补偿案的中介服务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度期间发生额为632.57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66%;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23日收回上述资金,资金占用期末余额为0。
2公司直至2022年4月27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汇总中才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且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同时还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及控股股东上海中能未能维护公司独立性,控股股东通过公司为其代垫费用的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小平、黄海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分别对第二项、第一项违规行为负责;时任独立董
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宗义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第一项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3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及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小平、黄海粟,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宗义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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