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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加工产品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联方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新材料”)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
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超纤”)加工产品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重庆超纤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重庆超纤的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运营成本,增加公司收益。本次关联交易占公司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加工产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桂如李郁祥靳向煜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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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hw11518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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