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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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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股 发表于 2022-8-23 00:00:00 浏览:  2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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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中低风险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能够按照《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投资理财事项执行有效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中低风险投资理财。
独立董事:王春和、刘淑君、崔洪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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