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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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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

生活 发表于 2022-8-30 00:00:00 浏览:  3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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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1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可
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的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2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如需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该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3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泄露、报道和传送。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要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的,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4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
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监管机构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5附件一:
(注1)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注2)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序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职务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时间登记人
号码/部门/岗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所处阶段公开时间姓名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6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7附件二: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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