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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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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8月)

生活 发表于 2022-8-26 00:00:00 浏览:  2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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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放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
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2第二章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关联财务公司。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3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计财部和董事会秘书处报送具体工作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负责地、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
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条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
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履行计划编制及审批、申请使用及审批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性研究报告
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提交董事长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
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由董事长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字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超出董事长授权范围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4审议。
第十三条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应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5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期
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6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在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7(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同时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而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8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2个交易日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三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9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10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十三条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和处罚,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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